结论:在精神成年人已指定父母一方为监护人,且该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并不当然成为监护人,但通常具有优先顺位,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定程序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定监护顺位与指定监护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若精神成年人已通过特别程序(如法院指定或公证协议)明确指定父母一方为监护人,则该指定具有优先效力,排除其他顺位监护人。但若指定监护人死亡,监护关系终止,需重新确定监护人。
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来源
实务建议
总结:另一方父母并非自动成为监护人,但因其法定顺位优先,实践中成为监护人的概率较高。具体需结合被监护人实际需求、另一方父母监护能力及是否存在争议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