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投票 民法典 百七十八条 投票双过半是不是就可以通过-杨榭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房产纠纷

结论: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双过半”原则,不能直接认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投票一定可以通过,还需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物业管理法规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双过半”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含义

    • “双过半”原则出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您可能笔误写为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这里的“双过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需过半,二是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需过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通过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表决。
  2.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完整程序要求

    • 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仅需要满足“双过半”的表决条件,还需遵循完整的法定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常需经过以下步骤:
      • 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定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 组建筹备组: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业主大会的召开。
      • 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
      • 选举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业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此时,需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双过半”原则进行表决。
      • 备案与公告: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3. 仅“双过半”投票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

    • 如果仅关注“双过半”的投票结果,而忽略了其他程序要求,如未依法提出申请、未组建筹备组、未召开业主大会等,那么即使投票结果满足“双过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 此外,还需注意投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是否存在伪造选票、冒名投票等违法行为,这些都会影响投票结果的效力。

建议: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每一步程序都合法合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