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8条条款必须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吗-何胡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房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您提出的“民法典278条条款是否必须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民法典278条确实涉及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投票权问题。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共同决定事项中享有投票权,这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哪些事项需要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1. 基本参与门槛:

    • 根据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启动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程序的基本门槛,确保了决策能够广泛反映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和利益。
  2. 一般事项的投票通过标准:

    • 对于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等一般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
  3. 重大事项的投票通过标准:

    • 涉及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重大决策时,则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关于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法,民法典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 专有部分面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若尚未进行物权登记,则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若尚未进行实测,则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计为一人。但需注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一人计算。

最后,关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效力:

  •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业主应遵守并执行这些决定。
  • 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民法典278条所规定的事项,确实需要由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来决定。这不仅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还详细规定了表决规则、通过标准以及决策效力等关键内容,为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和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