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陈俊如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劳动纠纷

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而言,以学习为目的的在校生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若实习生已完成学业,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1. 在校生培训实习

    • 主体身份: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通常被视为教学的一部分。
    • 实习目的:主要为了提升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非以就业为直接目的。
    • 协议性质:双方一般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 实例说明:如某高校大三学生小王,根据学校安排到企业实习,企业与学校签有实习协议,小王在实习期间主要是学习操作技能,领取少量补贴,这种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
  2. 勤工俭学型实习

    • 实习性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以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
    • 关系界定: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实习协议的临时性关系。

二、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1. 已毕业但未取得毕业证

    • 特殊情况:实习生已完成学业,只是等待毕业证发放,且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工作。
    • 构成要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
    • 实例说明:如小李已完成全部课程,到公司实习,公司对他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并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小李与公司之间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 达到就业年龄并以就业为目的实习

    • 年龄要求:实习生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 实习目的:明确是基于就业目的在用人单位实习。
    • 其他要素: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如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
    • 实例说明: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明确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同时用人单位也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3. 毕业生就业实习

    • 实习性质:如果实习生是毕业生,且其实习是为了就业而进行的,那么这种实习可以视为就业实习。
    • 关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三、实习生的权益保护

  • 权益保护依据:即使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实习生的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实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并按实习协议支付实习报酬。
  • 维权途径:若实习单位违反实习协议或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实习生可依法维权,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总结: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综合考虑实习目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确判断。如果你有具体的实习情况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