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学生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杜鹏飞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劳动纠纷

实习期学生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况

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且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情况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例如,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到一家公司做兼职,帮助整理文件、接待客户等,这种情况下,该学生与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即将毕业且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情况

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一般在此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比如,小朱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家企业进行实习,企业对小朱进行日常管理,安排他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报酬。小朱认为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企业则觉得小朱是实习生,只是基于实习协议的民事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小朱已即将毕业,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企业对小朱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小朱的工作也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所以综合来看,小朱与企业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单纯基于实习协议的民事合同关系。

三、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判断实习生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1. 主体适格:实习生需要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一般来说,即将毕业且完成全部学业的学生具备这一资格。
  2.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实习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例如,用人单位是否对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和管理。
  3. 劳动是否属于业务组成部分: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实习生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日常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较大。

四、不同关系下的权益保障与维权途径

  1. 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保障与维权:如果实习生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就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等。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可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务关系下的权益保障与维权:如果实习生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如果发生纠纷,实习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单位拖欠劳务报酬,实习生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单位支付报酬;如果因工作受伤,可以依《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定索赔,需证明在工作中受伤及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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