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算仲裁裁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 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决定不予受理时,向申请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它主要表明的是仲裁委员会对申请的态度,即不启动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它是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
法律效果:
- 不予受理通知书:它并不对争议事项作出实质性的裁决,只是表明仲裁程序未启动。申请人如果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以根据通知书上的指示(如补充材料、修改申请等)进行后续操作,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裁决: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续行动:
-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可以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如果认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有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收到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无异议,则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裁决。
总结来说,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裁决在定义、性质、法律效果以及后续行动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不算作仲裁裁决。如果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者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