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转让门面的转让费 在门面被政府收回后 能不能要求返回 相关规定是什么-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行政纠纷

在门面被政府收回的情况下,转让费能否要求返回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及分析如下:

  1. 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政府收回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政府征收、收回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则受让方可依据该条款要求返还。此时,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支持受让方的请求。

  2. 若转让协议未约定相关条款,但政府收回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政府收回门面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范畴,若因此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使用门面,合同目的落空,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费。但需注意:

    • 转让费性质需明确:若转让费仅包含门面使用权(如剩余租赁期价值),且政府收回导致使用权丧失,返还请求合理;
    • 若转让费包含装修、设备等附加价值,需区分处理:装修、设备等可能因政府补偿而归属原转让方,此时返还范围可能仅限于使用权部分。
  3. 若转让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如未经原房东同意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原房东因转租行为解除与转让方的租赁合同,导致受让方无法使用门面,此时转让方构成违约,受让方有权要求返还转让费并主张违约赔偿。但需注意:

    • 若受让方明知转租未获同意仍受让,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返还范围可能受限;
    • 若政府收回与转租行为无关(如因城市规划),则仍需按前述情形1或2处理。

实务建议:

  • 签订转让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政府收回等情形的处理方式(如返还比例、违约责任等);
  • 核实转让方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确保转租行为合法有效;
  • 保留转让费支付凭证、协议原件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