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通常是不予受理,而非直接驳回请求,但若已受理则会驳回请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予受理的情况
当劳动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时,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确认该争议事项确实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机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种情况下,仲裁程序并未正式启动,因此不存在“裁决”或“驳回请求”的问题。
举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关于纯民事性质的合同纠纷,如借款合同纠纷,这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此类仲裁申请后,会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驳回请求的情况
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在初步审查后认为争议事项属于其受理范围,并正式受理了仲裁申请,但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争议事项实际上并不符合仲裁条件或存在其他不应由仲裁机构处理的情形(如争议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等),劳动仲裁机构则会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
举例: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未就工资争议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即使劳动仲裁机构最初受理了该仲裁申请,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也会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
三、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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