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开设赌场 受雇人员没有领取高额工资如何认定-纪留芬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劳动纠纷

针对“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开设赌场,受雇人员没有领取高额工资如何认定”这一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受雇人员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司法实践,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场运营、管理或提供实质帮助,而非是否领取高额工资。即使受雇人员未获取高额报酬,若其实际承担了赌场接送赌客、望风、记账、抽水等辅助性工作,仍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工资高低仅影响量刑(如从犯情节),不影响定罪。

  2. 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主观故意
    若受雇人员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即使未领取高额工资,也可能因主观故意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 明知赌场性质:通过赌场规模、人员分工、抽水方式等明知其非法性;
    • 参与关键环节:如协助招揽赌客、维护赌场秩序、保管赌资等;
    • 持续参与时间:长期、稳定地提供帮助,形成固定分工。
      若仅偶尔帮忙且未参与核心运营,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3. 从犯情节的认定与量刑影响
    若受雇人员被认定为共犯,其未领取高额工资可作为从犯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

    • 参与时间长短;
    • 实际作用大小(如是否直接接触赌客、是否掌握赌场核心信息);
    • 主观恶性程度(如是否主动参与、是否劝阻他人)。

建议:若您或相关人员涉及此类案件,需尽快收集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身行为的性质及作用,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辩护。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