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雇员的认定-赵平律师|法行宝
2026-03-27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在开设赌场罪中,雇员的认定需根据其在赌场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对赌场违法性质的明知程度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雇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条件

  1. 主观明知:

    • 雇员必须主观上明知所在场所是用于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雇员看到场所内摆放赌博机、频繁有赌客聚集赌博等明显迹象,却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2. 客观行为:

    • 雇员需为赌场的运营提供了直接帮助行为,如接送赌客、收银、望风、维持秩序、管理赌资等。这些行为对赌场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若雇员仅从事清洁、保安等边缘性工作,且与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通常不构成犯罪。
  3. 角色与获利:

    • 若雇员在赌场中担任重要角色,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积极参与日常运营与利润分成,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同时,获取非法利益也是判定雇员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1. 不知情:

    • 如果雇员受雇时被告知是普通娱乐场所,且在工作过程中未发现明显赌博迹象,不构成犯罪。例如,雇员被招聘为普通服务员,且场所内并未明显展示赌博活动,雇员可能并不知情。
  2. 边缘性工作:

    • 从事与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工作,如清洁卫生、普通保安等,且不参与赌场运营与利润分成,通常不构成犯罪。这些工作对赌场的运营并非必不可少,且雇员可能并未意识到场所的违法性质。

三、量刑标准与处罚

  1. 量刑原则:

    • 一旦雇员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量刑时通常会认定为从犯,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从犯相较于主犯,量刑通常会较轻。
  2. 具体刑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雇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
  3. 附加处罚:

    • 被认定的雇员还可能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等处罚。这些处罚旨在剥夺犯罪者的非法利益,防止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

    • 以某法院审理的开设赌场案为例,几名雇员因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服务、兑换筹码等工作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鉴于他们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系从犯,法院依法对他们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了几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对雇员具体情节的综合考量。
  • 法律建议:

    • 鉴于开设赌场及其相关活动的严重违法性,我强烈建议所有人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赌场活动。不要为了谋取私利而触犯法律,更不要参与赌场的组织、策划或管理。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涉及赌场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同时,对于已经涉及此类案件的雇员,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应对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中雇员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