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自己也赌金额如何认定-陈亚婷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在开设赌场案件中,若行为人自己也参与赌博,其赌资金额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现场查获的赌资、资金流转中的赌资、借贷形式的赌资以及网络赌博的投注额等。同时,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以及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也会影响量刑。

详细解释

  1. 赌资金额的认定

    • 现场查获的赌资:这包括赌桌上、赌客手中以及赌场内其他与赌博直接相关的现金、筹码等。这些资金均应计入赌资金额。
    • 资金流转中的赌资:通过银行账户、电子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进行的资金往来,若与赌博活动相关,其流水数额也应认定为赌资。例如,赌场组织者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赌债、收取抽成,或赌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入场费、购买筹码等,这些资金交易记录均作为赌资认定的依据。
    • 借贷形式的赌资:在赌场中以借贷方式获取并用于赌博的资金,同样计入赌资金额。无论借贷行为是否发生在赌场内,只要所借资金用于赌博,即视为赌资。
    • 网络赌博的投注额:通过网络方式实施赌博的,投注额也作为赌资认定的依据。这适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的赌博网站,以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
  2. 抽头渔利数额的认定

抽头渔利是指开设赌场者从赌博活动中按一定比例抽取的盈利。具体标准如下: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一般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 在某些情况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1. 参赌人数与金额认定的关联

虽然参赌人数本身不是金额认定的直接因素,但它是判断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重要考量之一。具体标准包括: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标准之一。
  • 参赌人数众多往往意味着赌资数额可能较大,进而影响量刑。长期经营的赌场,即使单次查获的赌资不算巨大,但累计下来的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也可能达到较高标准。
  1. 其他认定标准及综合考量因素

    • 获利数额: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较大时,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具体获利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数额较大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赴境外赌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 综合考量:在认定开设赌场罪时,还需综合考虑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这些因素虽不直接涉及金额,但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建议

  1. 如实供述:若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应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行为,包括赌博的金额、次数、方式等,以便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依法量刑。
  2. 积极配合调查: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也可能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3. 了解法律后果:开设赌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了解相关法律后果,有助于你或你身边的人更好地认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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