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从行政责任角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车辆管理人,若未按规定为挂靠车辆购买交强险,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被挂靠公司进行处罚,比如责令其缴纳交强险,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这是基于行政法规对车辆管理人义务的明确规定,被挂靠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自然要承担行政责任。
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若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车辆挂靠关系里,被挂靠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投保义务人,通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实际侵权人(一般是挂靠人,即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由挂靠人自行承担此类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被挂靠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 在内部责任划分上: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后,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除了上述有特别约定可追偿的情况外,若没有约定,被挂靠公司可基于挂靠关系,根据双方在车辆运营中的过错程度,向挂靠人主张分担部分损失。例如,若被挂靠公司对未购买交强险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明知挂靠人未购买却未督促,那么被挂靠公司自身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责任;若被挂靠公司已尽到合理督促义务,是挂靠人故意不购买,那么挂靠人可能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从合同责任角度
如果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购买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条款,比如约定由挂靠人负责购买交强险,若挂靠人未购买导致被挂靠公司遭受损失(如被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被挂靠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未买交强险,被挂靠公司在不同层面都可能承担责任。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涉及具体案件情况,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