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自己搭建快递驿站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该驿站是否改变了住宅的用途以及是否经过了相关业主的同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物业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变为快递驿站,这就涉及到了住宅用途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否则这种改变是不合法的。
其次,从实际操作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各地政府也在加强对快递驿站的监管。例如,保定市人民政府在答复政协提案时明确指出,虽然邮政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快递末端网点选址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快递驿站设立在居民楼内确实存在风险隐患和安全隐患。因此,政府积极引导驿站经营者租用合规的场所开展经营,并对违规在住宅楼内开设的快递驿站进行教育引导,甚至责令限期改正。
具体到物业自己搭建快递驿站的情况,如果物业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就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开设快递驿站,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有权主张物业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如果物业已经开设了这样的快递驿站,并且给业主带来了困扰或损害,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物业自己搭建快递驿站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是否改变了住宅用途以及是否经过了相关业主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开设快递驿站,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有权进行维权。同时,政府也在加强对快递驿站的监管,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