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废标专家组发生歧义怎么办-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合同纠纷

当评标废标过程中专家组发生歧义时,核心处理原则是依据法定程序和评标规则,通过协商、复核或启动异议处理机制解决争议,确保评标结果合法合规。 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歧义发生的环节和争议性质,分以下情形说明:

1. 歧义发生在初步评审阶段(如资格条件认定)

若专家组对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如资质等级、业绩要求等)产生分歧,应:

  • 立即暂停评标,由专家组共同复核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明确资格条件的解释口径(如“同类项目”是否包含特定领域、业绩金额是否需达到阈值等);
  • 依据客观证据判断:要求投标人补充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其资质真实性;
  • 形成书面记录:将分歧点、复核过程及最终结论写入评标报告,所有专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注明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歧义发生在详细评审阶段(如技术方案评分)

若专家对技术方案的评分标准(如“创新性”“可行性”的权重分配)或具体评分细则(如某项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要求)存在争议,应:

  • 回归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严格对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细则,避免主观臆断。例如,若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每偏离一项扣2分”,则需逐项核对投标文件与招标要求的偏差;
  •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争议涉及非原则性问题(如评分分值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可由专家组投票表决,但需记录投票过程及理由;
  • 启动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技术争议(如涉及专利技术、行业前沿标准),可邀请第三方技术专家或行业权威机构出具意见,作为评标参考。

风险提示:若专家组强行通过存在重大分歧的评标结果,可能面临投标人质疑或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的审查,导致评标无效。

3. 歧义涉及废标决定的合法性

若专家组对是否废标(如投标文件未响应实质性条款、存在串标行为等)产生分歧,需严格审查:

  • 废标依据是否充分:确认招标文件是否明确将某条款列为“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文件确实未响应。例如,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90天”,而投标文件填写为“60天”,则属于未响应实质性条款,可废标;
  • 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废标决定是否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是否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废标理由及依据;
  • 异议处理机制:若投标人对废标决定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并暂停后续招标活动,直至异议解决。

法律后果:若废标决定被认定违法(如依据不足、程序违规),招标人可能需重新招标,并承担投标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4. 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的救济途径

若专家组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且招标人未妥善处理,可:

  •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建议:为避免歧义发生,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废标情形及争议解决机制,并在评标前组织专家组统一评审尺度。若您遇到具体评标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招标文件条款、评标过程证据及法律法规,为您提供专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