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腾退房屋的同时,可以主张占用费。具体来说:
占用费的性质:
- 当腾房义务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腾房义务时,权利人主张腾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这是合理的。因为义务人迟延履行腾房义务,会给权利人造成迟延履行期间的房屋占用损失,这通常体现为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占用费的计算:
-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申请执行人受到的损失双倍计算。在这里,房屋占有人迟延履行期间造成的房屋使用费损失,即已经包含在迟延履行金的范围内。
- 如果没有具体损失数额,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执行程序中的处理:
- 腾房义务人迟延履行期间造成的房屋使用费损失,属于确定的法律义务,属于执行范畴,应当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决定法律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执行腾退房屋的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占用费,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举措。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