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终止后是否可以重新入职”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再次入职时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强制性的,它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次试用期的约定。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如果您是在试用期终止后,想要重新入职同一家用人单位,但岗位与之前不同,那么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劳动部相关文件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以《劳动合同法》为准的原则,即使岗位不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的设定是为了让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这一过程在初次约定试用期时已经完成,无需再次进行。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维权难度。因此,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请其给您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综上所述,试用期终止后,如果您想要重新入职同一家用人单位,无论岗位是否相同,都无法再次约定试用期。同时,您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