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与安全承诺保证金-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5-04-28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不能向员工收取“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与安全承诺保证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明确包括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

其次,从实际案例来看,有些企业可能会试图以“防范员工违反规定”或“保证工作表现”等名义,要求员工交纳一定的押金或保证金。然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办公厅的相关复函也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于擅自收取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试图向员工收取“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与安全承诺保证金”,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或类似费用,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明确保护。员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