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职是批准日期走吗”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者辞职权利及离职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选择的自由,他们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按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他们就有权在通知期满后离职,而无需等待用人单位的“批准”。当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设置一些额外的离职流程或条件,比如要求劳动者在提交辞职申请后等待批准,或者要求劳动者完成某些特定的离职手续后才能离职。这些要求,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非劳动者自愿接受,那么它们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单方面设置条件来限制或剥夺这一权利。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作出明确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可以视为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已经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在此之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那么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离职是批准日期走吗”,我的答案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在提前30日(或试用期内的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有权在通知期满后离职,而无需等待用人单位的“批准”。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额外的离职流程或条件,且这些要求已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那么劳动者需要按照这些要求来执行。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通过单方面设置条件来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