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未休法定年休假日工资,应当按照去年的日工资收入来计算。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计算方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得出的日工资。在计算去年的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时,我们应当使用去年的日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础。
具体计算步骤
确定日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示例说明
假设某职工去年的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为5000元,那么其日工资收入为:5000元 ÷ 21.75天 ≈ 229.89元。若该职工去年有5天未休年休假,则其应获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5天 × 229.89元 × 300% = 3448.35元(或理解为额外支付5天 × 229.89元 × 200% = 2298.9元,加上正常工资部分已包含在月工资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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