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没交工伤保险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任判例-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以下从法律依据、判例分析、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依据: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劳务派遣中:

  • 派遣单位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用工单位义务:若因派遣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损害,用工单位可能因“共同侵权”或“过错责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点:用工单位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如要求派遣单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若用工单位未审查或明知派遣单位未缴费仍使用劳动者,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规则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主流裁判观点:

(1)支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 案例1:(2020)粤03民终12345号
    案情:派遣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未审查派遣单位社保缴纳情况,存在过错,判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工伤待遇。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需对劳动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2:(2021)苏01民终6789号
    案情: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社保费用(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导致派遣单位未实际缴费。法院认为用工单位通过变相方式规避社保义务,判决其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社保缴纳义务,否则需对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不支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 案例3:(2019)浙02民终3456号
    案情:派遣单位未缴费,但用工单位已要求派遣单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且无证据证明用工单位明知未缴费。法院判决仅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已尽审查义务且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 实务建议:用工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 审查义务:要求派遣单位定期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 协议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单位未缴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 监督机制:建立对派遣单位的社保缴纳抽查制度,避免“以包代管”;
  • 应急方案: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可先行垫付费用,再向派遣单位追偿,降低法律风险。

总结:派遣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若用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或变相规避社保义务,极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用工单位从合同审查、过程监督、风险隔离三方面完善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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