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数罪并罚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数罪并罚,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且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可能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数罪并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两罪的基本构成与区别

  1. 危险驾驶罪:

    • 构成要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情节恶劣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典型行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
    • 刑罚:拘役及罚金。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构成要件: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典型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驾车肆意冲撞、使用其他与放火等相当的危险方法等。
    • 刑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两罪不会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

在大多数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它们各自针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和危害后果。因此,一个行为通常只会构成其中一个罪名,而不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并数罪并罚。例如,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只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会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可能涉及“重罪吸收轻罪”原则的特定情形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例如,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在人员密集场所驾车肆意冲撞,这种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醉酒驾驶),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重罪的刑罚吸收了轻罪的刑罚,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数罪并罚。

四、法律条款的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特别指出,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虽与危险驾驶罪不完全相同,但体现了类似原则),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竞合情形。

五、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罪,并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则法院会依法适用该规定,而不是进行数罪并罚。

总结而言,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数罪并罚。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且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可能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