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工伤调解员存在“两头吃”的不当行为,即调解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调解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收集证据:
-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应尽可能收集与调解员不当行为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书面记录、调解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调解员的不当行为,为后续的投诉或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向相关部门投诉: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果调解员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该组织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投诉,要求其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是负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监察的政府部门,可以向其投诉调解员的不当行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调解员进行处罚或纠正其行为。
- 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调解员是公职人员,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其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申请重新调解或仲裁:
- 如果认为调解员的不当行为已经影响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向原调解组织申请重新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并重新作出裁决。
提起诉讼:
- 如果调解员的不当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无法通过投诉或仲裁得到妥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解员或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举证证明调解员的不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加强防范与监督:
- 在未来的工伤调解过程中,应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同时,也可以考虑选择信誉良好、专业水平高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