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外聘劳务工是否计入其中,主要取决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以及当地的法规政策。
一、外聘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不属于在职职工的情况:
- 若外聘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公司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仅为劳务使用关系。在此情况下,这部分人员应计入劳务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而不计入实际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例如,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了一批工人进行短期项目,这些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他们在计算该公司“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时,就不应被计入。
属于在职职工的情况:
- 若外聘劳务工虽名义上为“外聘”,但实际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那么这部分外聘劳务工应视为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需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中。比如,某公司直接与一名技术工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虽然该工人之前在其他公司工作过,但在此合同期间,他应被视为该公司的在职职工。
二、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方法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应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具体公式为:年平均人数 = (1月在职职工人数 + 2月在职职工人数 + …… + 12月在职职工人数)÷ 12。这一数据应来源于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官方文件或资料,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
- 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计算和人员认定标准应以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因此,在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用人单位应仔细查阅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 若用人单位对计算方法或人员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残联、税务等部门,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法律后果
-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能导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错误,进而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补缴保障金、罚款等。
- 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外聘劳务工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中,需根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以及当地法规政策来判断。用人单位在计算时应仔细查阅相关规定,并咨询当地部门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