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 后期留质保金合理吗-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合同未约定质保金,后期留质保金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双方协商一致,后期留质保金合理且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确认函等形式明确约定增设质保金条款(包括质保金比例、支付方式、扣留期限等),该约定视为对原合同的合法变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后期留质保金的行为具备合同依据,合理且合法。
    实务建议:变更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补充协议应明确质保金的具体条款(如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 若未协商一致,单方扣留质保金可能构成违约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合同未约定质保金的情况下,以“行业惯例”“保障质量”等理由单方扣留款项,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此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扣留款项,并可能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例外情形: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质保金,但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如“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免费维修”),且买方因卖方未履行维修义务而扣留部分款项作为“质量担保”,此时扣留行为可能因符合合同目的而被认定为合理,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扣留金额与维修成本相当;
    • 扣留前已书面通知卖方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限;
    • 扣留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3. 行业惯例的适用需谨慎
    若合同未约定质保金,但一方主张“行业惯例要求留质保金”,需满足《民法典》第十条关于“习惯”适用的条件:

    • 惯例需在特定行业或地区被普遍遵守;
    •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该惯例;
    • 惯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风险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业惯例”的认定较为严格,若一方仅以“其他项目都留质保金”为由主张惯例,可能因缺乏普遍性或未明确告知对方而被驳回。

实务操作建议:

  • 对发包方/买方:若需留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条款;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补充协议,避免单方扣留引发纠纷。
  • 对承包方/卖方:若对方未协商即扣留质保金,可先书面催告返还,并保留合同、履约证据;若对方拒绝,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款项及利息。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