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中发现虚假诉讼,可通过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或依职权调查取证来应对,具体操作及文书要点如下:
一、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若对方主张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如虚构债务、伪造合同等),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其控制的关键证据(如原始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操作步骤
二、《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核心内容与模板
文书结构
示例片段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关系缺乏基本证据支持,涉嫌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债务以逃避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申请人作为合同持有方,有义务提交转账凭证等原始证据。若其拒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关键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证据充分性要求
申请需以“初步证据”为基础,避免空口指控。例如:
对方拒不提交的后果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若证据由对方控制且其拒不提交,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成立(如“被申请人未提交转账凭证,法院可认定借款未实际发生”)。
同步启动刑事举报
若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串通伪造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固定证据,形成“民刑交叉”压力,迫使对方妥协。
如需进一步协助撰写申请书或分析证据链,可直接提供案件材料,我将结合具体细节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