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安检员签了一个月合同不想干了,押的工资是否会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押金及相应工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押金本身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检员入职时收取了押金,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安检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押金。
二、工资支付与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无论安检员是否继续工作,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其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安检员签了一个月合同后不想干了,这属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安检员处于试用期,且已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返还押金。如果安检员已过试用期,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虽然可能构成违约,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其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只是可能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三、实际操作建议
与用人单位协商:安检员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返还押金并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同意,那么问题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押金或支付工资,安检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无果,或者安检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安检员签了一个月合同不想干了,押的工资及押金是否会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安检员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安检员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并返还非法收取的押金。如果遇到问题,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寻求法律帮助。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