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励的最低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 职务发明奖励的最低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由上述规定可知,职务发明奖励的最低标准是由国务院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
二.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特别的约定,或者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并且这些约定或规定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标准,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如果约定或规定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标准,那么应当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标准。
我建议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根据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和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奖励和报酬。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