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费能否得到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时,承租人仍需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费,出租人的要求可得到法律支持。但需注意,不定期租赁关系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若双方未继续履行原合同,且未达成新的租赁合意
若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但出租人明确表示反对或通过行为(如要求腾退、停水停电等)表明不再出租,则双方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此时,承租人占用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通常参照原租金标准或市场租金标准),但严格来说,该费用性质并非“租赁费”,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或侵权产生的赔偿。出租人的主张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如沟通记录、行为表现等)判断。
若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已明确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若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明确要求承租人腾退,且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不仅可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还可主张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腾退的违约金)。此时,出租人的诉求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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