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再审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合同纠纷

在保险合同再审案中,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合同效力未受根本性否定
    若再审法院未认定保险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且合同条款本身具备履行可能性(如保险标的未灭失、保险期间未届满),则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投保人已按约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再审中可主张继续履行赔付义务。

  2. 合同已因法定事由终止或失效
    若再审法院认定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则无法要求继续履行:

    • 保险标的灭失:如财产保险中房屋因火灾完全损毁,且无修复可能;
    • 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已自然终止;
    •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已依法解除合同(如投保人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史),再审中通常不支持继续履行。
  3. 合同履行存在客观障碍
    即使合同有效,若继续履行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被保险人已死亡且无受益人,或保险标的已转让导致主体不适格),再审法院可能驳回继续履行的请求,转而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

实务建议:

  • 当事人应优先审查再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若合同仍有效且具备履行条件,可在再审程序中明确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 若合同已终止或履行不能,可同步主张赔偿损失(如保费返还、预期利益损失等),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如有具体案情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