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牵头人可以要求联合体成员开履约保函吗-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合同纠纷

联合体牵头人是否有权要求联合体成员开履约保函,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联合体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牵头人有权要求成员开具履约保函(包括保函金额、期限、开具机构等具体条款),则该约定合法有效,牵头人可据此要求成员履行。此时成员若拒绝,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联合体协议无明确约定

    • 从合同目的角度:联合体通常为共同承接项目而设立,成员间存在合作义务。若项目发包方要求联合体整体提供履约担保,且成员分工中明确某成员负责关键环节(如施工、供货),牵头人可能以“保障项目顺利履行”为由,要求该成员开具保函。但此要求需基于合理必要性,且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如要求成员承担超出其责任范围的担保)。
    • 从法律风险角度:若协议无约定,牵头人单方要求成员开保函可能缺乏法律依据,成员有权拒绝。若强行要求,可能引发纠纷(如成员主张牵头人滥用权利、侵犯其财产权益)。此时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或由牵头人自行开具保函后,与成员约定内部责任分担。

实务建议:

  • 牵头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提前约定保函开具规则(如“成员需按其责任比例开具保函”),避免后续争议。
  • 成员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审查保函条款,评估自身风险(如保函金额是否与责任匹配、保函解除条件是否合理)。
  • 若发包方要求联合体提供担保,建议由牵头人统一协调,明确各成员的担保范围,避免重复担保或担保空白。

总结:牵头人是否有权要求成员开保函,核心取决于协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需结合合同目的、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建议通过协商或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有具体协议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