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连带责任人执行和解的问题时,关于“一方是否可按债权平均额承担”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绝对固定的原则,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在连带责任中,多个责任人需要对债务进行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是连带责任的基本法律特性。
接下来,我们分析几种可能的情况:
当事人约定或事后协商:
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判:
无明确约定、协商、法律规定或裁判: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小许和小李因共同债务对债权人小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小许和小李之间有约定按一人一半承担责任比例,或者事后协商一致且经债权人小丽同意,那么可以按此比例执行。如果法律或法院裁判文书确定了他们承担责任的份额为一人一半,也应照此执行。但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约定、协商或法律规定、裁判,小丽有权要求小许承担全部责任,小许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向小李追偿。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人执行和解时一方是否可按债权平均额承担,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协商、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判来确定。在没有这些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