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是否将跟老板去外地干活路上的时间算入工作时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若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双方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往外地工作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则应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写明“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出发地至工作地的通勤时间”,则该时间段属于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工资。
无明确约定但属于“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例如,员工需提前携带工具、设备前往外地,且该行为是完成工作的必要条件,则途中时间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无明确约定且不属于必要准备
若劳动合同未约定,且途中时间仅是普通通勤(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涉及工作准备或收尾,则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在途中处理工作事务(如回复邮件、接听电话),则该部分时间可能被认定为“加班”或“工作时间延伸”,需支付相应报酬。
特殊情形: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
若途中包含休息、用餐等非工作时间,且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则该部分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若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待命或处理紧急事务,则可能构成“值班”或“加班”,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