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张梓陆律师|法行宝
2025-11-12 经济纠纷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保险费。例如:投保健康险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终止合同。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伪造事故、虚构损失等方式骗取保险金,保险人解除合同后,除不退还保险费外,若已支付赔款的,还可要求返还;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车险中故意制造碰撞事故骗保。

  3.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且未在宽限期内补缴或复效的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长期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逾期未缴且超过宽限期(通常60日),合同效力中止。若中止后2年内未申请复效或复效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现金价值,但若合同明确约定“效力中止即终止且不退费”,则可能直接不退还保费。

  4. 保险合同约定特定情形下不退费(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情形下不退还保费(如短期意外险因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且未告知),需满足《保险法》第十九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规则。例如: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事故不退费”,若该运动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则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特殊说明:

  • 若保险合同解除系因保险人过错(如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投保人有权要求退还保费;
  • 退费与否需结合合同类型(如消费型保险可能无现金价值)、缴费方式(趸缴或期缴)及具体条款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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