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两头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两头骗”行为的本质
- 行为定义:“两头骗”指的是行为人先以租赁名义骗取车辆,随后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的行为。此行为中,行为人通常隐瞒了租车后准备质押的真实目的。
- 行为目的: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质押车辆获取钱财,而非单纯为了掩饰或隐瞒车辆的非法来源。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三. “两头骗”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 行为性质:“两头骗”行为中,行为人首先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车辆,随后再将车辆质押。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并未对车辆的非法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而是直接利用了车辆进行质押借款。
- 法益侵犯:“两头骗”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租车公司和质押权人的财产权益,而非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行为人通过质押车辆获取的钱财,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目的。
- 法律适用: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可能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 案例分析
- 以案释法中提到的田某某案,田某某通过租赁车辆后质押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最终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此案例中,田某某的行为并未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两头骗”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车辆并质押借款,而非对车辆的非法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目的以及法益侵犯情况,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