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有刑事案件,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刑事案件与行政赔偿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时
若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结果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例如行政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或刑事证据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中止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刑事案件终结后恢复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此时需注意:
刑事案件与行政赔偿案件无直接关联时
若刑事案件仅涉及第三方行为(如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或刑事证据与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实质联系,则行政赔偿案件可继续审理。此时需注意:
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赔偿范围时
若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已覆盖部分损失(例如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刑事退赔获得补偿),行政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扣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刑事退赔部分属于已弥补的损失,不得重复主张。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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