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人因公受害由接受分包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4-20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人因公受害由接受分包方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法律法规的约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结合上述法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关于工人因公受害由接受分包方承担的约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关于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规定,则该约定无效。

二. 工人权益的保护

  • 工人因公受害属于工伤范畴,应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分包合同中的此类约定可能试图规避法律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 实际操作的考量

  •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合同中有此类约定,当工人因公受害时,仍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人因公受害由接受分包方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关于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和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