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无管辖权,但财产保全是否继续冻结-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4-18 行政纠纷

法院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无管辖权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继续冻结。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1. 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法院管辖权异议成立后,该法院即确认自己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 解除保全措施:既然原受理法院已确认无管辖权,那么它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也应相应解除。因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

二. 财产保全的继续与解除

  1. 继续保全的前提:财产保全措施的继续执行,应基于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若管辖权异议成立,原法院即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失去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基础。
  2. 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此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的规定,但由此可推断,当保全的前提(如管辖权)不存在时,保全措施也应相应解除。

三. 实际操作中的处理

  • 在实际操作中,当法院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法院会制作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同时解除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的解除,意味着之前被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将恢复自由流通或使用状态。

综上所述,法院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无管辖权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继续冻结。这是基于法律对管辖权及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