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行为对供应商造成差别待遇或歧视。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禁止性规定:
一、关于评标标准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
- 例如,不能将“本地化服务”作为投标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特定要素不得作为评分项:
-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实质性条款或加分条件,因为这违反了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并可能违反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
-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评分标准需合理且可量化:
- 对于如节能环保清单内的产品等可作为加分项的要素,评分标准需以相关标准为依据,有客观证明材料支撑,且加分幅度应当合理,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这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等。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得擅自更改或偏离。
私下接触投标人: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接受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除非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澄清和说明)。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不得有任何偏袒或不公的行为。
三、关于现场踏勘等环节的禁止性规定
- 现场踏勘证明不得作为评分项:
- 虽然现场踏勘可以帮助投标人更好地了解项目情况,但不应将其作为评分因素,以免对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和信息提供工作。
综上所述,评标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涵盖了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行为以及现场踏勘等环节,旨在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