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爷爷有公证遗赠超60天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起诉强制执行过户”,我们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法律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的一个明确时间限制。
接下来,我们分析这个“六十日”的起算点。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如果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那么起算点就是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如果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由于遗赠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因此“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如果爷爷已经订立了公证遗赠,但受遗赠人(可能是您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六十日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受遗赠人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遗赠是公证的,也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过户,因为受遗赠人已经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期限。
如果受遗赠人确实希望接受遗赠,但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期限,那么他们可能需要与遗赠人的其他继承人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某种协议来继承遗产。如果协商无果,且受遗赠人坚持认为他们有权接受遗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但这通常会比较复杂且不一定能成功,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接受遗赠的期限。
综上所述,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六十日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那么他们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此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过户。建议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尽快作出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