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个半月,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写入以下关键内容:
试用期期限:直接写明“试用期为一个半月(或45天)”,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试用期视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一个半月的试用期需匹配至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需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可写明“试用期工资为每月XX元,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考核标准:建议简要列明考核条件(如工作态度、技能达标、出勤率等),避免“表现优秀即可转正”等主观表述。例如,“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将根据乙方工作完成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
试用期解除条件: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避免约定“试用期可随时解除”等违法条款。
示例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半月(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XX元,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技能水平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若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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