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法院判决裁定不提供发票能否缴纳契税”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缴纳契税时通常需要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作为相关凭证。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纳税人无法取得这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解读,其中明确提到了第一类特殊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这类情形可能包括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于这类特殊情形,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收到这些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如果是因为法院判决裁定而导致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您是可以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会根据您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完成契税的缴纳流程。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