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包含加班费吗-周静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出发,进行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核心内容。该条款规定,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关键所在。

接下来,我们深入解析“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含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解读,“原工资福利待遇”主要指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实得工资收入,这通常包括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固定收入部分。然而,它并不涵盖加班费。

加班费是职工因超出正常工作时间而提供的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它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额外性质。在工伤期间,职工因伤暂停工作,自然无法提供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劳动,因此加班费不应计入工伤工资内。

此外,从政策保护的角度来看,停工留薪期是国家为工伤职工提供的一种政策保护措施,旨在让他们能够专心修养和恢复健康。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受工伤以前的平均工资水准(排除加班费用)来继续全额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回答您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工伤期间并不包含加班费。加班费作为超出常规工作时间及劳动强度的额外报酬,不属于正常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工伤工资的计算中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