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 提请抗诉的概念-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监督中提请抗诉的概念,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且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监督方式。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一、提请抗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规定为提请抗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

  1.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如果判决、裁定已经经过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但问题仍未得到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对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存在错误,同样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此时也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情形:这包括一些特殊情况,如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同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利益关联等,导致同级人民法院再审难以保证公正性。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如果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提请抗诉的程序与效果

  • 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上述情形时,会进行全面审查,并认为需要提请抗诉的,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的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效果:抗诉的提出会引发再审程序,由再审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会依法进行改判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

四、实际案例

以张某工伤认定案为例,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书,但未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张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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