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国企92年转正前计划外临时工,单位承认多个同事证明但未备案,是否可补办备案”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临时工”的提法,在《劳动法》施行后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讨论您当时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和权益问题。
针对您的情况,即1992年在国企作为计划外临时工工作,且单位承认多个同事的证明但未进行备案,是否可以补办备案,这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
单位政策与规定:首先,您需要了解单位当时对于临时工备案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如果单位有明确的备案要求,但当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进行备案,那么理论上存在补办备案的可能性。然而,这通常需要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并可能受到时间、证据等因素的限制。
证据充分性:补办备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您当时的工作经历和身份。您提到单位承认多个同事的证明,这是一个积极的因素。但除此之外,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增强证明力。
时间因素: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补办备案可能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例如,相关证据可能已经丢失或损坏,单位内部人员可能已经变动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补办备案的可行性和成功率。
法律与政策依据:在考虑补办备案时,还需要参考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可能包含与您情况相关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主要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而非直接涉及备案补办问题。
建议与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理论上存在补办备案的可能性,但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并祝您在处理此事时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