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并未被全面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鉴定事项上,并未明确包括产品质量鉴定。
二、产品质量鉴定的管理现状
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各类鉴定,早已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鉴定事项属于“法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范畴,因此不应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三、产品质量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尽管产品质量鉴定未被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鉴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时,法院可能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这些鉴定机构通常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产品检验资质,其鉴定结论在司法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相关案例与裁判观点
从最高法的裁判观点来看,产品质量鉴定中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亦属正当情形。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第3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鉴定项目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内,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相关鉴定人员不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亦属正当情形。该中心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产品检验资质,其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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