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法条-陆军明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包括证据的种类与要求、举证责任与期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及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归纳:

一、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1. 证据种类:

    •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 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和承认。
    • 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2. 证据要求:

    • 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例如,书证应当是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但要与原件核对无误;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等情况下可以拍摄照片等。
    •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等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采样、检测等活动。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例如,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证据,应当与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相关联。

二、举证责任与期限

  1. 举证责任:

    • 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原告可提供证据: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 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 原告与第三人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 证据收集:

    •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法院依职权调取: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 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 证据审查: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
    •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2. 证据认定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
    • 补强证据规则:对于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例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等,都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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