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新证据的要求-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据的种类与形式、举证责任与期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及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归纳:

一、证据的种类与形式要求

  1. 书证:

    • 必须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视为原件。若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 若书证由有关部门保管,应提供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并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需附有说明材料。
  2. 物证:

    • 应提供原物,若提供原物有困难,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若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 应提供原始载体,若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可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 声音资料应附有文字记录。
  4. 证人证言:

    • 应写明证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
    • 需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
    • 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 鉴定意见:

    • 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科学技术手段。
    • 需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以及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说明分析过程。
  6. 现场笔录:

    • 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举证责任与期限

  1. 举证责任:

    • 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原告可提供证据: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 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 原告与第三人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 证据收集:

    •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法院依职权调取: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 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 证据审查: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
    •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2. 证据认定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
    • 补强证据规则:对于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例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等,都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在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提交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如果你在行政诉讼中遇到新证据提交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