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解释如下:
一. 法律选择权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 实体法与冲突法的区分
四. 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还可以适用有关的国际商事惯例。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和对国际商事实践的尊重。
例如,在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那么仲裁庭在裁决时就应当适用英国法。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则会根据与案件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同时,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庭还可以考虑适用相关的国际商事惯例。
综上所述,《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为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又确保了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