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合同工生病能领哪些补助”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工在生病期间,根据其病情和劳动合同的状态,可能享受到的补助主要包括医疗补助费。具体来说,补助的发放和金额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5〕309号),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能从事原工作,则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如果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补助费:
-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这一规定在《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中也得到了确认,即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可以适当增加。
综上所述,合同工在生病期间,如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符合一定条件,或者劳动合同因病期满而终止,那么他们有可能享受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具体金额和发放条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工生病时可能享受到的补助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