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劳动关系是否会随着店面转让而转让,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店面转让属于“资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若原店主将店面资产(如设备、货物)转让给新店主,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过户),则原劳动关系仍由原店主继续承担,新店主需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建立新劳动关系。
例外情形:若原店主与新店主约定由新店主承接劳动关系,且员工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则劳动关系可转移,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程序。
若店面转让属于“主体变更”(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过户或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例如:
若转让后原用人单位注销或解散
若原店主注销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解散,则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主体消灭而终止。此时,新店主若继续用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等风险。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转让协议或劳动合同文本需要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进一步分析。